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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飞龍在天     2018-04-29 11:33:44     浏览:1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飞龍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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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头条推荐|李克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04-24 14:59:43

    头条推荐|李克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头条推荐|李克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头条推荐|李克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合作社总体上竞争力不强,很多合作社缺少资金、技术和人才,在生产经营中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扶持。2007年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对促进合作社发展作了规定。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和完善了对合作社的扶持措施,以进一步鼓励、支持、引导合作社的发展。

    一、建设项目扶持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是支持合作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只要是适合合作社承担的涉农建设项目,都应将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农业部、发改委等部门对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作了细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范围。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只要适合合作社承担的,均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

    2.支持条件。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一是应当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二是相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比较规范;三是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四是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3.支持方式。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支持符合项目承担条件的合作社独立申报和承担项目建设;二是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出台支持合作社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定,支持合作社更多更好地承担相关建设项目。

    二、财政资金扶持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目前,我国合作社的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有必要对合作社予以财政扶持,同时,合作社主要由农民组成,对合作社予以财政扶持,是扶持“三农”的重要方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包括投入主体、扶持方向和对特殊地区的扶持。

    1.投入主体。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例如,中央财政专项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道路建设,防护林营造,牧区草场改良,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

    2.扶持方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主要目的是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发展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财政扶持方向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需要根据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

    3.支持方式。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支持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其中,直接补贴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比较常见。

    4.对特殊地区合作社的扶持。这些特殊地区主要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这些地区有的交通不便,有的经济基础较差,有的自然条件恶劣,与其他地区的自然和经济条件相比有较大差距,有必要对这些地区的合作社予以优先扶持,以充分发挥这些地区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有关法律、中央有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对上述地区扶持问题作了规定,支持涉农专项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向这些地区倾斜,将这些地区的合作社列为优先扶持对象,对合作社带头人进行重点扶持。

    5.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了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旨在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被冒领、挪用,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效益。有关部门要出台具体规定,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条件、范围、申报、评审、违法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财政补助的每一分钱都产生最大的效益。

    三、金融扶持

    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合作社的成员主要由农民组成,有的成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出资很少或者没有出资,缺乏资金是很多合作社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障碍,仅靠合作社自身实力往往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发展壮大。调动金融机构对合作社予以金融支持,是缓解合作社资金约束的对症之策。

    1.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设立,包括银行、信托、保险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比较常见的政策性银行。其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专门服务于“三农”的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党中央相关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低息贷款、贴息贷款等融资服务。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返乡人员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积极予以金融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积极为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等提供优惠贷款。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2015年,国家开始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6年,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省级也组建了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平均在1%—2%,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至2016年底累积担保总额557亿元,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2.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运作,在保证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和必要经营利润的同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支持、引导其向合作社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满足合作社的金融需求,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

    3.保险机构的支持。这是此次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增加的内容,旨在降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减少生产经营损失。农业保险包括商业性保险和互助保险。应当积极引导商业性保险机构为合作社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展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互助保险是国际上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涉及的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手工加工业等特色产业,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保险模式,以满足农民保险需求。

    四、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措施。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这一规定,合作社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生产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业加工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合作社对粮食、林木、蔬菜等种植业以及畜牧业、渔业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合作社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者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农业流通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的蔬菜,属于免征蔬菜范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合作社,暂免征收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合作社,也免征增值税。对从事批发、零售合作社销售鲜活肉蛋产品的,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服务方面。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5.其他涉农经济活动方面。例如,对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五、用电用地优惠

    对合作社给予用电用地优惠是此次修改合作社法新增加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用电优惠。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电价包括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不同类别的电价差别较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一般为每度0.4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一般为每度0.5元—0.6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一般为每度0.8元—1.8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最低的。对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可以有效降低合作社从事农业初加工的成本,提高生产效益。农产品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具体范围,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作出规定。目前,一些地方对粮食、水果、蔬菜、纤维植物、药用植物、茶叶、烟叶等农产品初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范围作了细化规定。

    2.用地优惠。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需要交纳耕地占用税,生产经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对土地进行复垦,这既可以减轻合作社的负担,也可以减化用地的手续。对于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的范围,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目前,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些规定,对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合作社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其他用地应当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用地的管理,既要保障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依法充分享受到用地优惠,也要防止出现违法占用农用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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